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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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友叶某自辨「妇本应对质」,冥司为何判「笔实操于叶」?

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的《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第二十则标明了出处:门人汪辉祖未第时久在幕府,撰《佐治药言》二卷,中载近事数条,颇足以资法戒。纪昀把其中几则转录进来,第一则最完整。 孙景溪令吴桥时,幕客叶某一夕方饮酒,忽然偃卧于地,历二时而苏。次日闭户写黄纸疏,赴城隍庙拜而毁之,谁也不知何故。越六日又偃仆如前,良久复起,便请求迁居署外。 他自己说出缘由:八年前在山东馆陶幕中,有士人告恶少调其妇。本拟请主人专惩恶少,不必让妇人到堂对质;而问事谢某欲窥妇姿色,怂恿传讯,致妇投环,恶少亦抵法。如今恶少在冥府控告,说妇若不死则他无死法,而妇之死由内幕传讯。馆陶城隍移牒来拘,他具疏申辩,说妇本应对质,且造意者是谢某。 牒书再下:传讯之意在窥其色,非理其冤;念虽起于谢,笔实操于叶;谢已摄至,叶不容宽。越夕而殒。 这一则的精微全在念与笔的分判。起意的人与落笔的人分开算账,冥司罚的是笔而不是念——这既比阳间的律例严,也比阳间的律例细,因为动机在人间最难取证。叶某的申辩用的是阳间法律的逻辑,冥司用的是动机的逻辑,两套逻辑各说各话,谁也说服不了谁。 留白在两处:谢某已被摄至,却没有下文;汪辉祖录此事是为幕友立戒,纪昀再录一次,两层转述之后细节仍这样清楚,本身就是一个疑点。 还有一层制度上的意味:幕友不是官,判词却出自他手;他不受考成,却要背冥司的账。这种有权而无责的位置,正是纪昀反复写幕友的原因。叶某那两纸黄疏,是他能做的全部申辩:向上申诉,按程序走,然后等一个不由人定的判。人间的程序与冥司的判词在这一则里叠在一起,谁也没有压倒谁。
官场吏治如是我闻四·第二十则

本 问 涉 及

人物: 纪昀

原 则: 如是我闻四·第二十则

依据:底本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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