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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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女与未婚夫在庭中一笑,主人为何引律杖之、还稽延婚期?

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的《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五·第二则先把尺度摆出来:饮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干名义、渎伦常、败风俗,皆王法所必禁。若痴儿騃女情有所钟,实非大悖于礼,似不必苛以深文。 然后是一个反例。纪昀幼时听说某公在郎署,以气节严正自任;他曾把一个小婢配给小奴,非止一年,两人往来出入也不相避。一日在庭中相遇,某公恰好走到,见二人笑容未敛,怒道: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立命行杖。 众人劝:儿女嬉戏,实无所染,婢子的眉与乳都可验。某公说:于律谋而未行,仅减一等;减则可,免则不可。终于把两人都打了,伤得几乎送命。他自以为河东柳氏的家法也不过如此。 自此他厌恶二人无礼,故意拖延婚期。两人同役时举足趑趄,无事时望影藏匿,跋前疐后,日不聊生,渐渐郁悒成疾,不到半年先后死去。其父母哀之,求合葬,某公仍怒:嫁殇非礼,岂不闻耶?也不许。 后来某公临终,口中喃喃像与人说话,听不分明,只有非我不可、于礼不可两句,说了十余遍,清清楚楚,众人都疑他有所见。 纪昀的议论接着来: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是古礼;可某公在孩稚之时就替他们定婚,使他们明知是日后的夫妇,朝夕聚处而欲其无情,必不能。内言不出于阃、外言不入于阃,也是古礼;可某公僮婢无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时时亲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语,又必不能。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二人的越礼,实主人有以成之。操之已蹙,处之过当,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为厉,犹以于礼不可为词,这还算什么讲学家。 这一则的批评比迂更重:主人先造出一个让青年男女朝夕相处的环境,再用礼来惩罚他们的感情。而临终反复念的两句里有一句是非我不可,那是辩解不是悔——他到死都没有反省。 另一读也成立:杖的律条引得极准,奸未婚妻者杖、谋而未行减一等,于是这不是一个糊涂人的暴行,而是一个懂法的人的暴行。懂法的人用法律来出气,比不懂法的人更可怕。两人的尸骨最后葬在哪里,纪昀没有记。
家庭伦理滦阳续录五·第二则

本 问 涉 及

原 则: 滦阳续录五·第二则

依据:底本逐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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