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滦阳消夏录二·第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二·第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卷二 · 135 字
有卖花老妇言,京师一宅近空圃,圃故多狐。有丽妇夜逾短垣与邻家少年狎,惧事泄,初诡托姓名,欢昵渐洽,度不相弃,乃自冒为圃中狐女。少年悦其色,亦不疑拒。久之,忽妇家屋上,掷瓦骂曰:“我居圃中久,小儿女戏抛砖石,惊动邻里或有之,实无冶荡蛊惑事。汝奈何污我?”事乃泄。异哉,狐媚恒托于人,此妇乃托于狐。人善媚者比之狐,此狐乃贞于人。
本 则 韵 文
我居圃中久,小儿女戏抛砖石,惊动邻里或有之,实无冶荡蛊惑事。汝奈何污我?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