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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二·第四十七则

滦阳消夏录卷二 · 171 字

四川毛公振翧任河间同知时,言其乡人有薄暮山行者,避雨入一废祠,已先有一人坐檐下,谛视乃其亡叔。惊骇欲避,其叔急止之曰:“因有事告汝,故此相待,不祸汝,汝勿怖。我殁之后,汝叔母失汝祖母欢,恒非理见捶挞。汝叔母虽顺受不辞,然心怀怨毒,于无人处窃诅詈。吾在阴曹为伍伯,见土神牒报者数矣。凭汝寄语,戒其悛改。如不知悔,恐不免魂堕泥犁也。”语讫而灭。乡人归,告其叔母,虽坚讳无有,然悚然变色,如不自容。知鬼语非诬矣。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鬼 · 神

地点: 河间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