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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三·第四十四则
滦阳消夏录三·第四十四则
滦阳消夏录卷三 · 127 字
余官兵部时,有一吏尝为狐所媚,症瘦骨立,乞张真人符治之,忽闻檐际人语曰:“君为吏,非理取财,当婴刑戮。我夙生曾受君再生恩,故以艳色蛊惑,摄君精气,欲君以瘵疾善终。今被驱遣,是君业重不可救也。宜努力积善,尚冀万一挽回耳。”自是病愈。然竟不悛改,后果以盗用印信,私收马税伏诛。堂吏有知其事者,后为余述之云。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