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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二十六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327 字

余在乌鲁木齐时,一日,报军校王某,差运伊犁军械,其妻独处。今日过午,门不启,呼之不应,当有他故。因檄迪化同知木金泰往勘,破扉而入,则男女二人共枕卧,裸体相抱,皆剖裂其腹死。男子不知何自来,亦无识者。研问邻里,茫无端绪,拟以疑狱结矣。是夕,女尸忽呻吟,守者惊视,已复生,越日能言。自供:“与是人幼相爱,既嫁犹私会。后随夫驻防西域,是人念之不释,复寻访而来,甫至门,即引入室,故邻里皆未觉。虑暂会终离,遂相约同死,受刃时痛极昏迷,倏如梦觉,则魂已离体。急觅是人,不知何往。惟独立沙碛中,白草黄云,四无边际。正彷徨间,为一鬼缚去。至一官府,甚见诘辱。云:‘是虽无耻,命尚未终。’叱杖一百,驱之返。杖乃铁铸,不胜楚毒,复晕绝。及渐苏,则回生矣。”视其股,果杖痕重叠。驻防大臣巴公曰:“是已受冥罚,奸罪可勿重科矣。”余《乌鲁木齐杂诗》有曰:“鸳鸯毕竟不双飞,天上人间旧愿违。白草萧萧埋旅榇,一生肠断华山畿。”即咏此事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学术考辨

志怪: 鬼 · 冥罚

地点: 乌鲁木齐

本 则 韵 文

鸳鸯毕竟不双飞,天上人间旧愿违。白草萧萧埋旅榇,一生肠断华山畿。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