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首页 › 滦阳消夏录五·第三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五·第三十一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202 字

余两三岁时,尝见四五小儿彩衣金钏,随余嬉戏,皆呼余为弟,意似甚相爱,稍长时乃皆不见。后以告先姚安公,公沉思久之,爽然曰:“汝前母恨无子,每令尼媪以彩丝系神庙泥孩,归置于卧内,各命以乳名,日饲果饵,与哺子无异。殁后,吾命人瘗楼后空院中,必是物也。”恐后来为妖,拟掘出之,然岁久已迷其处矣。前母即张太夫人姊。一岁忌辰,家祭后,张太夫人昼寝,梦前母以手推之,曰:“三妹太不经事!利刃岂可付儿戏?”愕然惊醒,则余方坐身旁,掣姚安公革带佩刀出鞘矣。始知魂归受祭,确有其事,古人所以事死如生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民俗风物

志怪: 神 · 妖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