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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五·第三十八则

滦阳消夏录卷五 · 95 字

余第三女,许婚戈仙舟太仆子。年十岁,以庚戌夏至卒。先一日,病已革,时余以执事在方泽,女忽自语曰:“今日初八,吾当明日辰刻去,犹及见吾父也。”问何以知之,瞑目不言。余初九日礼成归邸,果及见其卒。卒时壁挂洋钟,恰琤然鸣八声,是亦异矣。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民俗风物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