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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六·第十二则

滦阳消夏录卷六 · 164 字

先祖有庄,曰厂里,今分属从弟东白家。闻未析箸时,场中一柴垛,有年矣。云狐居其中,人不敢犯。偶佃户某,醉卧其侧,同辈戒勿触仙家怒。某不听,反肆詈。忽闻人语曰:“汝醉,吾不较,且归家睡可也。”次日诣园守瓜,其妇担饭来馌,遥望团焦中,一红衫女子与夫坐,见妇惊起,仓卒逾垣去。妇故妒悍,以为夫有外遇也,愤不可忍,遽以担痛击。某百曰不能自明,大受棰楚。妇手倦稍息,犹喃喃毒詈。忽闻树梢大笑声,方知狐戏报之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狐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