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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六·第十八则

滦阳消夏录卷六 · 189 字

巴里坤辟展乌鲁木齐诸山,皆多狐,然未闻有祟人者。惟根克忒有小儿夜捕狐,为一黑影所扑,堕山崖伤足。皆曰狐为妖。此或胆怯目眩,非狐为妖也。大抵自突厥回鹘以来,即以弋猎为事,今日则投荒者、屯戍者、辟垦者、出塞觅食者,搜岩剔穴,采捕尤多。狐恒见伤夷,不能老寿,故不能久而为魅欤?抑僻在荒徼,人已不知导引炼形术,故狐亦不知欤?此可见风俗必有所开,不开则不习﹔人情沿于所习,不习则不能。道家化性起伪之说,要不为无见。姚安公谓滇南僻郡,鬼亦疖良,即此理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奇闻异术

志怪: 狐 · 妖 · 鬼 · 魅

地点: 乌鲁木齐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