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阅微草堂笔记

首页 › 如是我闻三·第二十六则

如是我闻三·第二十六则

如是我闻卷九 · 234 字

即墨杨槐亭前辈言,济宁一童子,为狐所昵,夜必同衾枕。至年二十余,犹无虚夕。或教之留须,须稍长辄睡中为狐薙去,更为傅脂粉。屡以符箓驱遣,皆不能制。后正乙真人舟过济宁,投词乞劾治,真人牒于城隍。狐乃诣真人自诉,不睹其形,然旁人皆闻其语。自言:“过去生中为女子,此童为僧,夜过寺门,被劫闭窟室中,隐忍受辱者十七载,郁郁而终。诉于地下,主者判是僧地狱受罪毕,仍来生偿债,会我以他罪堕狐身,窜伏山林百余年,未能相遇。今炼形成道,适逢僧后身为此童,因得相报,十七年满,自当去,不烦驱遣也。”真人竟无如之何。后不知期满果去否?然据其所言,足知人有所负,虽隔数世犹偿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狐 · 城隍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