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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一·第六十四则

槐西杂志卷十一 · 256 字

文安王岳芳言,有杨生者,貌姣丽,自虑或遇强暴,乃精习技击,十六七时,已可敌数十人。会诣通州应试,暂住京城。偶独游陶然亭,遇二回人强邀入酒肆。心知其意,姑与饮啖,且故索珍味食,二回人喜甚,因诱至空寺,左右挟坐,遽拥于怀。生一手按一人,并踣于地,以足踏背,各解带反接,抽刀拟颈曰:“敢动者死!”褫其下衣,并淫之。且数之曰:“尔辈年近三十,岂足供狎昵?然尔辈污人多矣,吾为孱弱童子复仇也!”徐释其缚,掉臂迳出。后与岳芳同行,遇其一于途,顾之一笑,其人掩面鼠窜去,乃为岳芳具道之。岳芳曰:“戕命者使还命,攘财者使还财,律也。此当相偿者也。惟淫人者有治罪之律,无还使受淫之律,此不当偿者也。子之所为,谓之快心则可,谓之合理则未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民俗风物

志怪: 精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