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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二·第十八则

槐西杂志卷十二 · 306 字

壬申七月,小集宋蒙泉家,偶谈狐事,聂松岩曰:“贵族有一事,君知之乎?曩以乡试在济南,闻有纪生者,忘其为寿光为胶州也。尝暮遇女子独行,泥泞颠踬,倩之扶掖。念此必狐女,姑试与昵,亦足以知妖魅之情状。因语之曰:‘我识尔,尔勿诳我。然得妇如尔亦自佳,人静后可诣书斋,勿在此相调,徒多迂折。’女子笑而去。夜半果至。狎媟者数夕。觉渐为所惑,因拒使勿来。狐女怨詈不肯去,生正色曰:‘勿如是也。男女之事,权在于男。男求女女不愿,尚可以强暴得﹔女求男男不愿,则心如寒铁,虽强暴亦无所用之。况尔为盗我精气来,非以情合,我不为负尔情﹔尔阅人多矣,难以节言,我亦不为堕尔节。始乱终弃,君子所恶,为人言之,不为尔曹言之也。尔何必恋恋于此,徒为无益?”狐女竟词穷而去。乃知一受蛊惑,缠绵至死,符箓不能驱遣者,终由情欲牵连,不能自割耳。使泊然不动,彼何所取而不去哉!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狐 · 狐女 · 妖 · 魅 · 精

地点: 济南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