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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三·第十则
槐西杂志卷十三 · 220 字
选人某,在虎坊桥租一宅。或曰:“中有狐,然不为患,入居者祭之则安。”某性啬不从,亦无他异。既而纳一妾,初至日,独坐房中。闻窗外帘隙,有数十人悄语,品评其妍媸。忸怩不敢举首。既而灭烛就寝,满室吃吃作笑声(吃吃笑不止,出《飞燕外传》。或作嗤嗤,非也。又有作咥咥者,盖据毛亨《诗传》。然《毛传》咥咥乃笑貌,非笑声也。)。凡一动作,辄高唱其所为。如是数夕不止。诉于正乙真人。其法官汪某曰:“凡魅害人,乃可劾治﹔若止嬉笑,于人无损。譬互相戏谑,未酿事端,即非王法之所禁。岂可以猥亵细事,渎及神明!”某不得已,设酒肴拜祝。是夕寂然。某喟然曰:“今乃知应酬之礼不可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