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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西杂志三·第七十六则
槐西杂志卷十三 · 339 字
王觐光言,壬午乡试,与数友共租一小宅读书。觐光所居室中,半夜灯光忽黯碧,剪剔复明。见一人首出地中,对灯嘘气。拍案叱之,急缩入。停刻许复出,叱之又缩。如是七八度。几四鼓矣,不胜其扰,又素以胆自负,不欲呼同舍,静坐以观其变。乃惟张目怒视,竟不出地。觉其无能为,息灯竟睡,亦不知其何时去。然自此不复睹矣。吴惠叔曰:“殆冤鬼欲有所诉,惜未一问也。”余谓果为冤鬼,当哀泣不当怒视。粉房琉璃街迤东,皆多年丛冢,居民渐拓,每夷而造屋。此必其骨在屋内,生人阳气薰烁,鬼不能安,故现变怪驱之去。初拍案叱,是不畏也,故不敢出。然见之即叱,是犹有鬼之见存,故亦不肯竟去。至息灯自睡,则全置此事于度外,鬼知其终不可动,遂亦不虚相恐怖矣。东坡书孟德事一篇,即是此义。小时闻巨盗李金梁曰:“凡夜至人家,闻声而嗽者,怯也,可攻也﹔闻声而启户以待者,怯而示勇也,亦可攻也﹔寂然无声,莫测动静,此必勍敌,攻之,十恒七八败。当量力进退矣。”亦此义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