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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妄听之二·第三十三则

姑妄听之卷十六 · 243 字

李阿亭言,滦州民家,有狐据其仓中居,不甚为祟,或偶然抛掷砖瓦,盗窃饮食耳。后延术士劾治,殪数狐,且留符曰:“再至则焚之。”狐果移去。然时时幻形为其家妇女,夜出与邻舍少年狎,甚乃幻其幼子形,与诸无赖同卧起。大播丑声,民固弗知。一日,至佛寺,闻禅室嬉笑声,穴纸窃窥,乃其女与僧杂坐。愤甚,归取刃,其女乃自内室出,始悟为狐复仇。再延术士,术士曰:“是已窜逸,莫知所之矣。”夫狐魅小小扰人,事所恒有,可以不必治,即治,亦罪不至死。遽骈诛之,实为己甚,其衔冤也固宜。虽有符可恃,狐不能再逞,而相报之巧,乃卒生于所备外。然则君子于小人,力不足胜,固遭反噬﹔即力足胜之,而机械潜伏,变端百出,其亦深可怖已。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奇闻异术

志怪: 狐 · 狐魅 · 魅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