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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续录三·第十七则

滦阳续录卷廿一 · 337 字

门人福安陈坊言,闽有人深山夜行,仓卒失路。恐愈迷愈远,遂坐崖下,待天晓。忽闻有人语,时缺月微升,略辨形色,似二三十人坐崖上,又十余出没丛薄间。顾视左右皆乱冢,心知为鬼物,伏不敢动。俄闻互语:“社公(编按:土地神)来。”窃睨之,衣冠文雅,年约三十余,颇类书生,殊不作剧场白须布袍状。先至崖上,不知作何事,次至丛薄,对十余鬼太息曰:“汝辈何故自取横亡,使众鬼不以为伍?饥寒可念,今有少物哺汝。”遂撮饭撒草间。十余鬼争取,或笑或泣。社公又太息曰:“此邦之俗,大抵胜负之念太盛,恩怨之见太明。其弱者,力不能敌,则思自戕以累人,不知自尽之案,律无抵法,徒自陨其生也﹔其强者,妄意两家各杀一命,即足相抵,则械斗以泄愤,不知律凡杀二命,各别以生者抵,不以死者抵。死者方知,悔之已晚﹔生者不知,为之弥甚。不亦悲乎?”十余鬼皆哭。俄远寺钟动,一时俱寂。此人尝以告陈生,陈生曰:“社公言之,不如令长言之也。然神道设教,或挽回一二,亦未可知耳。”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学术考辨

志怪: 鬼 · 社公 · 神 · 鬼物 · 土地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