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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续录三·第二十则

滦阳续录卷廿一 · 230 字

晓园说此事时,李汇川亦举二事曰:“有屠人死,其邻村人家生一猪,距屠人家四五里。此猪恒至屠人家中卧,驱逐不去。其主人捉去仍自来,絷以锁乃已。疑为屠人后身也。又一屠人死,越一载余,其妻将嫁。方彩服登舟,忽一猪突至,怒目眈眈,迳裂妇裙,啮其胫。众急救护,共挤猪落水,始得鼓棹行。猪自水跃出,仍沿岸急追,适风利扬帆去,猪乃懊丧自归。亦疑屠人后身,怒其妻之琵琶别抱也。此可为屠人作猪之旁证。”又言:“有屠人杀猪甫死,适其妻有孕,即生一女,落蓐即作猪号声,号三四日死。此亦可证猪还为人。”余谓此即朱子所谓生气未尽,与生气偶然凑合者,别自一理,又不以轮回论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民俗风物

志怪: 轮回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