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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续录五·第二十三则

滦阳续录卷廿三 · 230 字

余十岁时,闻槐镇一僧(槐镇即《金史》之槐家镇,今作淮镇,误也。),农家子也,好饮酒食肉。庙有田数十亩,自种自食。牧牛耕田外,百无所知。非惟经卷法器皆所不蓄,毗卢袈裟皆所不具,即佛龛香火,亦在若有若无间也。特首无发,室无妻子,与常人小异耳。一日,忽呼集邻里,而自端坐破几上,合掌语曰:“同居三十余年,今长别矣,以遗蜕奉托可乎?”溘然而逝。合掌端坐仍如故,鼻垂两玉箸,长尺余。众大惊异,共为募木造龛。舅氏安公实斋,居丁家庄,与相近,知其平日无道行,闻之不信,自往视之。以造龛未竟,二日尚未敛,面色如生,抚之肌肤如铁石。时方六月,蝇蚋不集,亦了无尸气,竟莫测其何理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奇闻异术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