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宗大中四
卷 155 | 帝王部 · 督吏门 · 督吏 | 1 段 · 2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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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宣宗大中四年正月诏曰:应天下州县或土风各异或物产不同或制置乖宜或章条舛谬或云:施之岁久或缘碍于敕文有利于人而可举行者有害于物而可革去者并委所任县令录事参军备论列于刺史具以上闻委中书门下据事件下观察使详言列奏当与改更各从便安自当苏息如或在官因循不举后来者无以申明利害较然违慢可见当重加惩罚仍更不得授县令录事参军刺史委中书门下具名奏闻别议殿责。又曰:每思前贤设官分职岂徒然哉!今州有上佐县有丞簿俗谓官不领公事殊乖制作之本意也。自今后州县公事上佐丞簿得失须共参详如有败阙,或不遵法理及百姓流亡不先举明并须连坐冀得人展其才官无冗食。又曰:刑狱之内吏得使情推断不平因成冤滥无问有赃无赃并不在原免之限。
纪 年
宣宗大中四年正月 宣宗大中四年
内 部 参 见
具 以上闻委中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