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三月御史台奏应截耳进状人准开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有小小诉竞
卷 516 | 宪官部 · 振举门 · 振举 | 1 段 · 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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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五年三月御史台奏应截耳进状人准开元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有小小诉竞即自刑害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勘事。又准建中元年三月十一日敕节文自今以后除事有不合所司论者即任奏闻其余不得妄有进状如有违犯及自刑害者即令所司送官准法处分仍委台府其前后格敕分析告示者伏以近日截耳论诉其徒寔繁。且将自刑以冀上达未必皆负其屈州府不与申论臣谨详前后敕制如前伏请自今以后如有此色者并准元敕付司先决四十后推勘宜令待推勘无理即本犯之外准元敕处分。
纪 年
又准建中元年三月 。又准建中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