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掌礼部 | 奏议 | 奏议

是年

卷 578 | 掌礼部 · 奏议门 · 奏议 | 1 段 · 846 字

原 文

是年,佟之又议:“公卿以祭服里有中衣,即今之中单也。按《后汉·舆服志》,明帝永平二年,初诏有司采《周官》《礼记》《尚书》,乘舆服从欧阳说,公卿以下服从大、小夏侯说。祭服,绛缘领神为中衣,绛裤袜,示其赤心奉神。今中衣绛缘,足有所明,无俟于裤,既非圣法,谓不可施。”遂依议除之。四年,有司言:“平天冠等一百五条,自齐以来,随故而毁,未详所送。”佟之议:“礼,祭服弊则焚之。”于是并烧除之,其珠玉以付中署。明山宾为治书侍御史,掌治吉凶礼。天监四年,尚书大丞何佟之议:“按礼,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镬;祭日之晨,君亲牵牲丽碑。后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犹必亲奉,故有夕牲之礼。比代人君不复躬牵,丞相、丹阳尹牵牲,于古无取。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视镬;祭日之晨,使太尉牵牲出入也。省牵馈食杀牲于庙门外,今仪注诣厨烹牲,谓宜依旧。”帝可其奏。佟之又曰:“郑玄云:‘天子诸侯之祭礼,先有祼尸之事,乃迎牲。’今仪注乃至荐熟毕,大祝方执珪瓒祼地,违谬若斯。又近代人君不复躬身祼礼,太尉既摄位,寔宜亲执其事,而越使卑贱大祝,甚乖旧典。愚谓祭日之晨,宜使太尉先行祼献,乃后迎牲。”帝曰:“祼尸本使神有所附,今无尸,祼神将安设?”佟之曰:“如马、郑之意,祼虽献尸,而义在求神。今虽无尸,求神之义恐不可阙。”帝曰:“此本因尸以祀神,今若无尸,则宜立寄求之所。”祼义乃定。佟之曰:“《祭统》云:‘献之属莫重于祼。’今既存尸求食之献,则祼鬯之求寔不可阙。又送神更祼,经记无文。”宜依礼草奏,未报而佟之卒。后山宾复申其理,帝曰:“佟之既不复存,宜从其议也。”自是始使太尉代太祝行祼,而又牵牲。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加又太尉祼酒三刻,施馔间中五刻,行仪不办,近者临祭从事,寔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办。明山宾议谓:“九刻已疑太早,况二更非复祭旦。”帝曰:“夜半子时,即是晨始,宜取三更省牲,余依仪注。”又有司以为三牲或离笺,依制埋瘗,猪羊死则不埋,请议其制。司马褧等议以为:“牲死则埋,必在涤矣。谓三牲在涤,死悉宜埋。”帝从之。

引 书
后汉·舆服志周官礼记尚书祭统
纪 年

明帝永平二年 ,明帝永平二年

« 三年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