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册府元龟 · 部别 | 刑法部 | 定律令 | 定律令
延昌二
卷 611 | 刑法部 · 定律令门 · 定律令 | 1 段 · 2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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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延昌二年尚书邢峦疏奏以法制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窃详王公以下或析体宸极或勋着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盘石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得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分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纪 年
延昌二年 延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