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隆
卷 615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3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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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傅隆为司徒左长史时会稽剡县民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已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息女叶依法徙赵二千里外隆议曰:原夫礼律之典盖本之自然永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也。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世为体犹一未有能分之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若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将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各繇立法之本旨也。向使石厚之子日磾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昔宅侯何得流名百代以为美谈者哉!旧令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随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而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如此称赵竟不可分赵虽内愧终身称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以永绝事理固然也。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