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延俊
卷 615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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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裴延俊为廷尉卿孝明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延俊上言法律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律贼谋叛大逆处买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亦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已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赦令之后方显其事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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