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玚
卷 615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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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李玚为司徒主簿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坐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衰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玚駮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毒之心谓不可参怜人伍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以卒哭不合更延依律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寅奏从玚执诏从之。
纪 年
引以三年 。引以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