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元和中
卷 616 | 刑法部 · 议谳门 · 议谳 | 1 段 ·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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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韩愈元和中为职方员外郎时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斫杀秦果自投县请罪敕复雠之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愈献议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复雠处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督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雠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设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律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雠也。此百姓之相雠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者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雠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雠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雠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雠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疏奏不从。
引 书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