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脉·东京梦华录

东京梦华录 › 析疑 › 第 60 问

“阔切、片批、细抹、顿刀之类”这种写法有多常见?“之类”起什么作用?

“之类”是全书第二高频的词组,出现 85 次。肉行条:“列三五人操刀,生熟肉从便索唤,阔切、片批、细抹、顿刀之类。”四个词既是刀法,也是点菜的用语——顾客“从便索唤”,喊的就是这些名目,行话直接变成了菜单。 民俗条写行业服色:“谓如香铺裹香人,即顶帽披背;质库掌事,即着皂衫角带不顶帽之类。”诸色杂卖条写院子小民“每日卖蒸梨枣、黄糕麋、宿蒸饼、发牙豆之类”。三处结构一样:举几个实例,用“之类”收口。 这是一种有意的省略。作者不是不知道还有哪些,而是认为读者能类推。“之类”前面列的是最有代表性的几项,后面留给常识。它既节省字数,也把清单变成范例;读者得到的是抽样,不是全集。还有一个细节:“之类”前面的列举往往是三到五项,很少更多,也很少只有一项——三项是记忆的容量,五项是书写的耐心。若把“之类”当成“等等”轻轻滑过,就丢掉了作者留下的取样规则,也会把范例误当全集。 对数据库来说,“之类”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此处不可穷举。凡是带“之类”的句子,名物层只收已列出的词,不推测未列出的;统计条数时也标注该处为开放列举,避免把它当成完整清单去算总量。全书八十五个“之类”,就是八十五处提醒。 与“之类”配合的还有“等”(“李师师、徐婆惜、封宜奴、孙三四等”)与“不可胜数”“不能遍数”“其余莫知其数”。这些词共同划出《东京梦华录》的记法边界:它承认自己只是抽样。行业术语能留到今天,靠的正是这种抽样——四个刀法词、三个服色词,就足以让读者听见宋代肉案上的吆喝。
语言称谓卷三卷四卷五

本 问 涉 及

人物: 李师师徐婆惜封宜奴孙三四

锚点: 卷三 · 诸色杂卖 · 卷四 · 肉行 · 卷五 · 民俗

« 回到析疑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