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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卷 54 | 刑法部 · 刑法 | 338 字 · 论

原 文

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侔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析骸.又何辜耶.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乐.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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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为底本夹注,小字照录,不另列同文注文;引书按段首出处记,段内多引不计, 详见统计页「口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