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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二·第二十八则

滦阳消夏录卷二 · 214 字

芮庶子铁崖,宅中一楼,有狐居其上。恒𫔎之。狐或夜于厨下治馔,斋中宴客,家人习见亦不讶。凡盗贼火烛,皆能代主人呵护,相安已久。后鬻宅于李学士廉衣,廉衣素不信妖妄,自往启视,则楼上三楹,洁无纤尘。中央一片如席大,借以木板,整齐如几榻,余无所睹。时方修筑,因并毁其楼,使无可据,亦无他异。迢甫落成,突然烈焰四起,顷刻无寸椽。而邻屋苫草,无一茎被癎。皆曰狐所为。刘少宗伯青垣曰:“此宅自当是日焚耳。如数不当焚,狐安敢纵火?”余谓:“妖魅能一一守科律,则天无雷霆之诛矣。王法禁杀人,不敢杀者多,杀人抵罪者亦时有。是固未可知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奇闻异术

志怪: 狐 · 妖 · 魅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