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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二·第三十九则

滦阳消夏录卷二 · 188 字

杜生村,距余家十八里,有贪富室之贿,鬻其养媳为妾者,其媳虽未成婚,然与夫聚已数年,义不再适。度事不可止,乃密约同逃。翁姑觉而追之,二人夜抵余村土神祠,无可栖止,相抱泣。忽祠内语曰:“追者且至,可匿神案下。”俄庙祝踉跄醉归,横卧门外。翁姑追至,问踪迹,庙祝呓语应曰:“是小男女二人耶?年约若干,衣履若何,向某路去矣。”翁姑急循所指路往,二人因得免。乞食至媳之父母家,父母欲讼官,乃得不鬻。尔时祠中无一人。庙祝曰:“吾初不知是事,亦不记作是语,盖皆土神之灵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家庭伦理

志怪: 神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