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滦阳消夏录四·第十八则
滦阳消夏录四·第十八则
滦阳消夏录卷四 · 189 字
沙河桥张某商贩京师,娶一妇归,举止有大家风。张故有千金产,经理亦甚有次第。一日,有尊官骑从甚盛,张杏黄盖,坐八人肩舆,至其门前,问曰:“此是张某家否?”邻里应曰:“是。”尊官指挥左右曰:“张某无罪,可缚其妇来!”应声反接是妇出。张某见势焰赫奕,亦莫敢支吾。尊官命褫妇衣,决臀三十,昂然竟行。村人随观之,至林木阴映处转瞬不见,惟旋风滚滚,向西南去。方妇受杖时,惟叩首称死罪。后人问其故,妇泣曰:“吾本侍郎某公妾,公在日,意图固宠,曾誓以不再嫁。今精魂昼见,无可复言也。”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