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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消夏录六·第十四则

滦阳消夏录卷六 · 222 字

护持寺在河间东四十里,有农夫于某,家小康。一夕,于外出,劫盗数人从屋檐跃下,挥巨斧破扉,声丁丁然。家惟妇女弱小,伏枕战栗,听所为而已。忽所畜二牛,怒吼跃入,奋角与盗斗,梃刃交下,斗愈力。盗竟受伤,狼狈去。盖乾隆癸亥,河间大饥,畜牛者不能刍秣,多鬻于屠市。是二牛至屠者门,哀鸣伏地不肯前,于见而心恻,解衣质钱赎之,忍冻而归。牛之效死固宜。惟盗在内室,牛在外厩,牛何以知有警?且牛非矫捷之物,外扉坚闭,何以能一跃逾墙?此必有使之者矣。非鬼神之为而谁为之?此乙丑冬在河间岁试,刘东堂为余言。东堂即护持寺人,云亲见二牛,各身披数刃也。

本 则 所 涉

主题: 鬼神狐魅 · 民俗风物

志怪: 鬼 · 神

地点: 河间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