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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阳续录一·第十五则

滦阳续录卷十九 · 178 字

宛平陈鹤龄,名永年,本富室,后稍落。其弟永泰,先亡。弟妇求析箸,不得已从之。弟妇又曰:“兄公男子能经理,我一孀妇,子女又幼,乞与产三分之二。”亲族皆曰不可。鹤龄曰:“弟妇言是,当从之。”弟妇又以孤寡不能征逋负,欲以赀财当二分,而己积年未偿借券,并利息计算,当鹤龄之一分。亦曲从之。后借券皆索取无着,鹤龄遂大贫。此乾隆丙午事也。陈氏先无登科者,是年,鹤龄之子三立,竟举于乡。放榜之日,余同年李步玉居与相近,闻之喟然曰:“天道固终不负人。”

本 则 所 涉

主题: 家庭伦理 · 学术考辨

地点: 宛平

口径:正文逐字照简体底本;本则所涉的志怪、地点、主题、人物均为逐字命中,未作推断。数据来源:五部二十四卷合编本(维基文库整理,简体校录)。